日常生活中,帮朋友、邻居甚至陌生人挪车是常见之事,也是社会倡导互帮互助良好风尚的体现,但若挪车不当引发事故,由谁来承担损失呢?近日,北京房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挪车撞上电线杆子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判决挪车人承担25%的赔偿责任。
2021年5月31日早,家住房山的王先生发现邻居李先生的车挡了自己的车,因需外出上班替李先生挪车,但在挪车过程中不小心撞上电线杆,车辆出现损坏。李先生认为王先生未与自己沟通私自挪车,要求赔偿车辆损失,在找第三人与王先生协商无果后报警,经警方调解双方依然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随后,李先生将车辆送修花费7800元,并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先生支付汽车修理费及误工费共计1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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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则表示,挪车是经过李先生授权,不然自己不可能有车钥匙,而且李先生的车辆年检已过期,本就是事故车,他不与自己协商选择去昌平修车,还虚增修理项目,因此对修理费用并不认可,更不同意支付误工费用,但王先生对于“事故车”以及“虚增修理项目”等说法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李先生承认车钥匙长期挂在车上,为不影响大家出行,自身不便时也曾让王先生挪动车辆,但事发当天王先生挪车并未征得自己同意。针对修理费用,李先生提交了修车结算单及发票等证据证明自己损失。
庭审中,王先生提交的微信记录显示,2021年5月25日凌晨亦发生了类似堵车事件,王先生联系李先生挪车,李先生因要睡觉不想下楼,让王先生自行挪车,王先生虽然表示自身车技一般,但李先生并未在意。王先生依据微信记录等证据表示,李先生的车辆多次挡路,均是自己开车挪动,该行为已成惯例,因此,本次挪车也是出于李先生指示,自己不应对此担责。
法院根据相应证据并结合李先生长期将车钥匙挂在车上的行为,认定是李先生授意王先生挪车,王先生属于义务帮工行为。关于7800元的修车费,虽王先生不认可,但他未能提交相应证据,故法院依据李先生提交的结算单及发票等认定7800元为修车损失。而李先生的车辆并非营运车辆,故不支持误工费请求。
综上,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1173条之规定,判决王先生对车辆维修费损失7800元承担25%的责任,驳回了李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法官释法称,本案中,王先生在挪车中未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撞到电线杆直接造成车辆损坏,存在过错,应当按照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
而李先生停车不当,堵住王先生车辆的行为本身有违公序良俗,直接影响了王先生的权利。结合李先生长期将车钥匙挂在车上,同时,根据王先生提交的微信记录显示的往次挪车惯例以及通话录音等证据,法院认定是李先生让王先生挪车,王先生属于义务帮工。而李先生明知王先生车技不佳,却依旧为了自身便利要求对方帮忙挪车,按照民法典第1173条过失相抵的规定,李先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故法院酌定就车辆损失7800元,李先生应承担75%的责任,王先生承担25%的责任。
法官提示,本案中帮人挪车等无偿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义务帮工,这对于形成互帮互助的社会氛围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若“好心办了坏事”,在此过程中造成损失,则不论是义务帮工人还是被帮工人,均有可能承担一定责任。
法律保护“好意热心”,保护受损者利益,维护公序良俗,但公民在社会生活中,也应当遵守社会秩序,多站在对方角度考虑问题,在自身能力基础上热心助人,让好心发挥好作用,对好心予以正反馈。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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