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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肖某为冒领失业保险,虚构在一家公司工作,并以公司的名义办理失业保险。后又通过伪造有关证明从相关部门获取3万余元失业保险金。请问:肖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吴琳琳
吴琳琳读者:肖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巨大’。”肖某为非法占有失业保险金,虚构工作关系办理失业保险并伪造有关证明,明显属于制造假象、隐瞒事实真相,且涉案金额达3万余元,无疑与之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