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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马先震何潇)4月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网站公开了毛晓彤与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京0491民初24642号)。
判决书显示,原告毛晓彤诉称,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更美”(微信号:wanmeizhensuo)中发布五篇商业宣传文章,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肖像三十五次,旨在利用原告的姓名及肖像价值宣传其业务。被告的行为系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导致原告肖像中包含的经济性利益受损,被告理应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使用原告随处可见的照片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且主观上并不以盈利为目的,客观上也不可能会有盈利。原告作为公众人物,在合理的范围内应当允许大众的合理讨论。被告的公众号上使用涉案文章的阅读数量很小,影响有限。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原告系中国内地知名演员,被告系微信公众号为“更美”(微信号:wanmeizhensuo)的账号主体。该微信公众号于2016年9月11日发布文章使用了原告2张肖像照片作为配图;2018年10月24日发布文章使用了原告1张肖像照片作为配图;2018年8月15日发布文章使用了原告多张肖像照片作为配图;2018年7月16日发布文章使用了原告2张肖像照片作为配图;2018年1月25日发布文章使用了原告多张肖像照片作为配图。上述文章文末有“更美”公众号、“更美研究员”二维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身份材料,能够证明涉案图片与原告肖像的同一性。被告作为微信公众号运营主体,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的肖像,以达到吸引用户点击、关注、浏览微信公众号及相关内容的目的,已经超出了使用肖像的必要范围,不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故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更美”(微信号:wanmeizhensuo)中连续24小时登载声明,向原告毛晓彤赔礼道歉且赔偿毛晓彤经济损失20000元。
经记者查询,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19日,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该公司为微信公众号“更美”、“更美APP”运营主体及商标“更美”持有者。
更美APP官网显示,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旗下更美App是专业医美平台,提供整形、微整形、齿科、眼科、抗衰老等消费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