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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无锡支公司虚列费用、给投保人回扣被罚35万

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13日,中国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行为、虚列费用行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被罚35万元。

来源:银保监会官截图

中国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财险惠山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一、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行为

2019年1至6月期间,太保财险惠山支公司业务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存在向投保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情况,比例约为保单保费的27%。经统计,太保财险惠山支公司共返还保险费金额合计8.98万元,涉及保单94笔,涉及保费32.94万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证据2:太保财险惠山支公司情况说明、相关业务清单;

证据3:黄杨的谈话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聘任文件;

证据4:案涉车辆保单及微信返还截屏;

证据5:太保财险惠山支公司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二、虚列费用行为

2019年5月,太保财险惠山支公司报销服务费用9.98万元,列支科目为“业务及管理费用-专业服务费-技术服务费”,服务供应商为某公司,服务协议中所列服务内容为定期保养、代驾等,服务费用以转账形式予以支付。经核实,该服务供应商实际未提供协议中所列服务,而是在扣除10%的开票费用后,将余额8.98万元以现金形式返还给太保财险惠山支公司业务人员,实际用于给予客户保费回扣。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6: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证据7:太保财险惠山支公司情况说明;

证据8:相关费用报销凭证、业务协议、发票复印件;

证据9:对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

中国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处以人民币15万元罚款。

中国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表示,上述虚列费用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的规定,决定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处以人民币20万元罚款。

综上,中国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决定,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处以人民币35万元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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