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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位农民工讨薪历程续:1名已拿到工资 其他3人依然毫无进展

1月3日,中新经纬客户端报道了4名农民工讨薪历程。在稿件发出后,引起农民工群体的关注。近日,中新经纬记者再次联系到上述4名农民工,了解他们最近讨薪进展,其中一名农名工已经讨回薪水,准备返乡过年。

在天津远大城工地打工的许鹏,上个月因拖欠工资来天津讨薪。按照约定,许鹏的薪水应该在2019年11月30日发放,但是在当天许鹏并未收到工资。此后,他联系多个部门反映问题讨要薪水。

近日,许鹏反馈称,在中新经纬客户端进行报道后,他们的讨薪难问题也得到了有关部门和包工头杨老板的重视。1月10日,许鹏一行7名农民工,被拖欠总计十几万元的工资都已打到了各自的银行卡上。

“家人听说我拿到了工资都很高兴,我现在打算回重庆老家过年,在外一年了,也该回家了。”许鹏说,他和工友买好了回重庆的火车票,为了尽早回家,他决定先从天津到北京,再从北京转车到达重庆。

去年许鹏还曾在贵州打工几个月,他表示,已经有老乡代他领取了工资,一起带回重庆。当中新经纬记者问到,明年开春还会外出打工吗?许鹏说,他希望能找到离家近一些的工作,最好能在重庆本地打工,这样就不用“背井离乡”了。

不过,其他三名农民工均表示,自己被拖欠的工资依然毫无进展。

在上海一家食品厂打工的冯子珍称,现在快过年了,她和几位工友打算在年后去法院询问案件进展情况。在山东菏泽打工的木工吴祥林说,包工头依旧和他说没钱,不给结算工资。在北京当保安的赵东则表示,每次给对方打电话要工资,对方都找各种借口推脱,“在忙、在开车、工资一定会给”,到现在一分钱工资也不给。上述农民工均表示,将会继续拿起法律武器,讨回自己应得的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5月起施行

对于上述农民工群体遇到的问题,如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施工单位垫付资金施工等问题。近日,国务院已经出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业内人士介绍,这也是我国第一次为保障农民工群体权益制定得专门法规。这部法规有哪些干货?农民工群体今后应该如何维权?中新经纬记者为您梳理了几大问题焦点。

资料图 来源:中新经纬 熊家丽 摄

焦点一:农民工的权利和义务

《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与此同时,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焦点二:农民工是否能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怎么办?

《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如果农民工手中没有劳动合同怎么办?《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以上材料的,用人单位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焦点三:农民工工资如何支付?

过去老板拖欠工资后,往往会出现“实物抵薪”的情况。对此,《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工资来源:中新经纬 熊家丽摄

此外,《条例》第三十一条指出,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焦点四:工程建设领域还能垫资开工吗?

此前,工程建设行业许多建筑承包商需要垫付资金施工,这也导致农民工无法按时拿到工资。针对此问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此外,《条例》第二十四条指出,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焦点五:拖欠工资将面临哪些处罚?

1、媒体曝光:《条例》第四十七条指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

2、列入“黑名单”:《条例》第四十八条指出,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相关责任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3、限制其新建项目:《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4、罚款:如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等,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焦点六: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怎么办?

《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焦点七:拖欠农民工工资可以向哪投诉?

《条例》第十条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后记:年末是农民工讨薪事件的高发期,而中新经纬客户端报道的4名案例仅仅是众多讨薪案例中的冰山一角。在采访中,也有个别农民工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讨薪过程中采用一些极端讨薪方式,再次呼吁农民工兄弟能理性维权,不要触犯法律。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也希望您能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向有关部门和相关媒体寻求帮助。

(应受访者要求,文中冯子珍、吴祥林、赵东、许鹏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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